近日,哈市仲裁委审理了一起车辆事故案件。市民吴女士将车借给朋友,丈夫看见车被开走,误以为车被盗,开车追赶致车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吴女士请求仲裁,最终,哈市仲裁委裁决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据吴女士请求称,日前,她与爱人贷款又买了一辆车,还到保险公司上了全险。签订保险时,业务员特意强调,这份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是投资担保公司。没过几天,朋友老刘向吴女士借车,正当老刘准备将车开走时,恰好让刚回来的吴女士的丈夫撞见,他误以为车辆被盗,便驱车追赶,迫使老刘将车辆撞在路边土堆上损坏。经4S店维修,费用达5万余元。吴女士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便向哈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坏修理费5万余元,同时承担仲裁费用。她提供了交警、派出所的事实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对此认为,只有在第一受益人投资担保公司放弃索赔权利时,吴女士才有权利主张损失;在对吴女士的询问笔录中,吴女士陈述车辆是其本人驾驶,其丈夫明知如此仍开车追赶,倒车将车辆后面撞坏,刘金凤弃车离开。所以,车辆受损是其丈夫故意行为所致,其损失应由其丈夫承担,因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仲裁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仲裁费用。保险公司提供了对吴女士做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仲裁庭认为,保险公司出示的询问笔录证据是复印件,且与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相悖,而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证据,故仲裁庭对此不予采信。哈市仲裁委最终裁决:保险公司支付吴女士车损修理费5万余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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