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景春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景春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华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承德市委副书记、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企业经营发展、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4.7598万元。另外,景春华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春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景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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