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7日消息(通讯员贺澜起 记者黄晖)海口网记者27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管局、省食安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对国家五部委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细化,增加了“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将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细则》规定,将应由县(区)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提级为由省公安厅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为提高立案率,《细则》还将原来模糊立案标准具体化。对原“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行为”中的“少量”具体化为即使销售金额不足人民币3500元,但经营假药货值金额超过105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上述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危重病人为使用对象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00元、或不足2000元但经营假货的货值金额超过60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曾因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或在一年内曾因销售假药受到行政处罚的,按前述标准的50%计算。这些措施,解决了以前办理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对原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
此外,《细则》中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有案不诉、监督不力,压案不审、审而不判、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失职渎职、循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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