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8日消息(记者罗津)为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海南省日前出台《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接下来,海南将对排污单位实行从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全过程“一证式”污染管控。
根据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同时,排污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监测记录内容包括监测方法,监测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方法;记录取样时间、地点、当时设施运行状况,分析监测数据的时间、公式、方法、结果等。连续监测信息原始数据应当保留不少于1年,其他记录信息应当保留不少于3年。
而且,我省还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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