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9日消息(记者高潮 通讯员卢音)今日(28日),三亚中院二审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驳回李某征的上诉,维持一审李某征应返还弟弟李某广青苗补偿费33500元的判决。李某征因伪造证据被罚款人民币3000元。
李某广与李某征是同胞兄弟。因李某征领了弟弟李某广青苗补偿费33500元未返还,李某广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兄弟二人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征向李某广返还青苗补偿费33500元。李某征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长山村将3.9亩水库田发包给以李某征为户主的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户成员有李某召、李某征、李某广等全家六口人。在李某征及大哥李某召结婚独立后,其母亲将3.9亩承包土地平均分割给四兄弟独立经营。
2014年4月,因西环高铁施工需要铺设临时便道,临时征用了李某广经营的水库田,李某广与施工方协商青苗补偿费为33500元。土地被征用后,李某征趁李某广因病离开村庄之机,利用其家庭承包户户主和李某广二哥的便利条件,于2014年7月与施工方负责人签订了《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领取了本应支付给李某广的青苗补偿费33500元。
二审期间,李某征向三亚中院提交了五份《证明书》,欲证明施工方当时征用的土地为水库田旁边自己种的芒果地。李某广对该《证明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庭后第三天,李某征向法院递交了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承认《证明书》系其伪造。三亚中院证实《证明书》上的文字、签名、手印均系李某征伪造,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也属欺骗所得。
三亚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征因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被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相关链接:
“门前三包”门后“不包”?海口一餐饮店后厨脏乱被罚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