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9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记者刘杰)海南昌江县一20岁男子郭某,白天开摩托车拉客挣钱,夜间化身“飞车抢夺党”,以其娴熟的驾驶技术,在石碌镇多处飞车抢夺女子手提包等财物14次,涉案金额达22968元。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我男朋友郭某平时帮他大哥干点杂工,偶尔开摩托车出去拉客挣钱,日常收入比较稳定。他会修车,摩托车技术非常好。之前我们吵过几次架,他摔坏4部手机,我也摔坏2部手机,这些手机都是他拿回来的,但我不知道他是从哪里拿回来的,更没想到他会干飞车抢包这些违法的事情。”郭某女友符某心寒地说。
大多数人肯定也不会想到,开摩的拉客、勤劳挣钱的人竟然会在夜间多次抢夺犯罪。经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借在石碌镇街道等客之机,发现骑乘二轮车携包的女子后,戴上口罩、头盔,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摩托车,尾随受害人至灯光较暗或者人员较少的地段,趁受害人不备从右侧超车,伸手抢走受害人的挎包,然后迅速逃离现场。2014年9月7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郭某用相同的手段先后抢夺14名女子的财物,其将抢到的现金用于个人消费,除手机外的其他物品全部丢弃。2015年6月14日,郭某被抓获归案,其家属向9名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共6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229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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