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将至,刘杨和他的工友们却无丝毫喜悦之情。“一家老小等着我拿钱回家过年呢”,刘杨为了讨薪已奔波数月。
49名农民工被拖欠200万元数月难追回
12月初,人民网收到网友求助,留言称:“我们 49位来自四川的农民工于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在兰州新区出入园和盛堂制药保障房从事主体木工工作,工地到目前为止已经完工2个多月,但我们将近200万的工资却一分未拿到手,多次联系用工方无果。年关将至,千里外妻儿老小盼归,恳请王书记予以关注,讨回我们49位异地农民工的血汗钱!”
经记者调查,留言的是一名来自四川的农民工,名叫刘杨,“讨薪两个多月了,一分钱也没要来,”刘杨与其他48名工友两个月来每周都要给工程的总包打好几次电话,可每次的回复都是“再等等”、“没办法”……“千里外的妻儿老小都在盼着,钱一天拿不到我们就一天回不了家。”年关将至,刘杨和工友们日日都盼着能早点拿到钱回老家过年。
当地劳动部门协调办理3日追回全部欠款
两个月讨薪无果,刘杨和工友们决定另寻出路。除了上网留言求助,刘杨还与19名工友到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根据工人反映问题的严重性与影响性,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张队长主要负责此次讨薪调查。据悉,该项目建设方为兰州和盛堂制药有限公司,施工方为甘肃六建第五分公司,劳务公司为甘肃森德劳务公司。“大队第一时间联系到甘肃森德劳务公司薛先生了解情况,薛先生称施工方未按合同支付款项。”随后,监察队联系到建设方负责人刘先生、施工方(甘肃六建第五分公司)负责人陈先生,并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
“经查,和盛堂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工程存在违规施工、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张队长表示,他们已将工程的详细情况报到上级单位,并对建设方和施工方详细讲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要求落实清偿欠薪主体责任。该公司于12月9日写下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支付工人工资100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16年1月10日支付。
施工方未缴保障金、无许可证施工10个月
偌大个工程项目,建筑方、施工方缘何如此“若无其事”的拖欠工人工资?记者调查了解到,该工程在动工伊始便没有缴纳保证金,也没有拿到相关部门派发的施工许可证,可谓是“违规施工”。
“我们从今年2月开始就一直有在催促他们交保证金,”张队长说,“但是开发商建楼房要经过许多其他部门复杂的手续与流程,我们起到的也只是督促作用。”
记者联系到施工现场总负责人张经理,对于保证金一事,张经理称是因为土地款的手续迟迟没有走完,钱款批不下来,施工资金需求量大,所以才未能及时缴纳。“我们已经先用公司的钱垫付了,待手续走完以后,会按照承诺书的日期支付剩余欠款。”
建筑方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兰州新区正处发展阶段,政府各级单位正在积极招商引资,而保障性住房需要走一系列土地程序,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起初在没有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也允许动工了。
12月16日,刘杨等其他工友收到了承诺书中保证的第一笔欠款,“感谢政府,感谢媒体的关注”,在刘队长传回的照片中,刘杨和工友们个个冁然而笑。
农民工们拿到工资后与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合影留念
追问:农民工为何屡“被欠薪”?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当问及是否在施工前签署过相关合同、合约时,刘洋及其他工友称从未跟施工方签署过任何法律方面的书面证明,也并不知道可以跟甲方签署这样的合同、合约。
农民工讨薪的维权案件近年来呈增长趋势,对此,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表示,“农民工讨薪,国家还是鼓励他们先走行政途径解决。”他受理的不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找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后,大都被对方以“证据不足,无法受理”为由拒绝。解雇书面证明、考勤卡、工资单明细复印件等诸如此类的证据,是相关部门的案件受理依据。可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
其实,早在2011年2月,恶意欠薪就已正式“入罪”,但各地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却少之又少。“由于把握不准,不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时都格外审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院较少受理此类案件。”时福茂说。
补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定罪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如把“数额较大”明确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相关链接:
海南儋州一发包方欠薪近30万元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