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几天后,前妻按揭买了一套新房。2个多月后,又买了一辆车。这么短的时间买房又买车,汪俊怀疑前妻周筠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一查,妻子曾一次性支取15万元。于是,汪俊决定起诉前妻,讨要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不到3个月前妻买房又买车
引发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汪俊和周筠都不是海口本地人,但通过多年的奋斗,两人在海口买了两套房子。2015年8月中旬,40多岁的夫妻俩决定结束彼此22年的婚姻。虽然彼此之间已经没有爱情,但多年夫妻,加上女儿还在上大学,两人还是不想打官司,决定协议离婚。离婚时,夫妻俩对在海口的两套房产进行了分配,一人分得一套,并且约定两人之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若有债权债务,在谁的名下由谁承担。至于还在上大学的女儿,汪俊每年给女儿1万元,直到女儿参加工作为止。
但是,离婚不到1年,汪俊却将周筠起诉到了法院,昔日夫妻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对簿公堂。汪俊认为,离婚时,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仅对两套房产进行分配,周筠隐瞒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现金存款尚未分割。“离婚后不久,她不仅出资数十万元购买了新的房产,还购了新车”,汪俊表示,如果没有隐瞒财产,周筠在离婚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买房买车根本不可能。
审理该案的海口琼山区法院审理查明,周筠在离婚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按揭购买了琼山区的一套房产,并办理备案登记,支付18.6万元首付款,其余款项按揭。2015年11月初,在离婚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周筠购买了价值约18万元的小轿车。而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5月的一天,周筠从其名下银行卡支取6万元,同一天其名下建行账户先是存入7万元,后支取15万元。
支取15万元不能证明去向用途
法院判她支付前夫7.5万元
对于买房买车,以及银行流水,周筠辩称,房子的首付款是姐姐和姐夫借给她的,车子则是和现在的男朋友确定关系之后,男朋友用现金支付的购车款。
因建行有先存入的7万元纪录,琼山法院认定周筠在婚姻期间从建行支取15万元。
琼山法院认为,15万元的大额款项支出,周筠并不能充分说明其去向及提供相应证据,且汪俊提出该笔款项周筠可能存入其姐姐名下的账户,而周筠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供姐姐的账户以便法院查询,结合周筠在离婚后不久购买了房产,还称房屋的首付是借姐姐、姐夫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来源于姐姐姐夫,故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周筠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
据此,琼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周筠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给汪俊7.5万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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