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3日消息(记者高潮 通讯员刘霞 薛逢侠)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促成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乐东县政府、乐东县国土局土地行政决定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补缴了2.234395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并撤回起诉,使得乐东县政府及时挽回了巨额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2010年9月,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开拍卖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乐东县九所新区四块共262.72亩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总价款5.51亿元。拍卖成交并在签订上述四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房地产公司发现该四块土地在拍卖前已被公共道路占用了58.31亩,且分割成八小块,遂提出解除合同。乐东县政府经研究决定以等量价值土地置换方式予以补偿,并于2011年8月15日与房地产公司重新签订九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被道路占用58.31亩后剩余的204.41亩土地作价2.8亿元,剩余的差价由乐东县政府置换给房地产公司价值2.7亿元的土地235亩。
2014年,国家审计署对乐东县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九所新区262.72亩土地置换存在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的情况。2016年1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向乐东县政府下发通知,认为上述用于置换的235余亩土地未经招拍挂方式直接置换给房地产公司,造成国有权益损失约为2.2亿元,要求乐东县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挽回国有权益损失。同日,乐东县政府以土地置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决定无偿收回原置换未开发建设的160.69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22343.95万元。随后,乐东县国土局发出通知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无偿收回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及《解除合同通知》。经海南二中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补缴了2.234395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并撤回起诉,使得乐东县政府及时挽回了巨额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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