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改革,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力度最大、最有影响力的税制优化改革。营改增改革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将产生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分工,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升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进一步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提升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升我国对外贸易水平;进一步稳定就业水平,提升就业质量,为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我国自1994年开始建立全面的增值税制度,从税制建设上推动了社会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但在营改增改革之前,作用范围和程度依然有限。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到所有行业和产业,将所有产品和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进一步减少重复征税和减轻生产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满足经济发展对专业化分工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改进“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效能生产模式,推动社会生产向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本次营改增改革,尤其是将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生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一方面服务业在增值税征税模式下,可以将外购商品和服务中的流转税金纳入抵扣范围,可以减少本环节纳税税额,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行业的盈利能力,从而促进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促进产业结构向以第三产业为重心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对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广告宣传、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能通过纳入抵扣范围减少重复征税的方式,降低其他行业对服务业消费的成本,从而促进对服务业的消费,尤其是技术询问、研发和品牌、商誉等方面的投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加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营改增改革实质是一项减税政策。从理论上看,营改增改革对新纳入增值税征税主体还是原有增值税主体都是一项减税政策,一方面从对原有增值税主体而言,可以将生产支出中含有的增值税税金全部纳入抵扣,而在营业税制度下,这些税金可能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扩大抵扣范围会减少本环节缴纳的税额。另一方面对新纳入的增值税主体而言,在原来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主体既要支付享受金融服务的价格,还要缴纳其中含有的税金,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虽然同样要承担增值税税金,但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税金在下一个交易环节将其抵扣,从而减少或避免商品与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
增值税扩围后,将广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相应调整和扩大劳务退税范围,建立健全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结构,推动对外贸易发展。营改增后建立服务贸易的出口退税机制,使劳务可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而对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例,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樊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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