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重要组织纪律。
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组织建党和纪律建党。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通过了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党章,其中关于纪律的规定明确指出:“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强调,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1928年中共六大也重申:“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恰当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
古田会议为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规定赋予了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定。1929年12月28—29日,红四军于福建上杭县古田村召开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决议强调上级机关要形成权威,并充分了解下级机关的诉求,以便根据诉求形成决议,“一成决议,便须坚决执行”。
1956年,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决议前给予充分的讨论和协商,上下级组织互相沟通、充分交流,保证了决议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决议后下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保证了上级组织决议的权威。随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继续强调这一组织纪律,并对其加以丰富和发展。
党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队伍,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所要求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应尽的义务和党纪的明确约束。这一纪律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的团结统一和政令畅通,从而使决议得以高效的贯彻,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执行力和凝聚力。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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