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日前联合出台《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泄密案件的办理。《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处各个环节的职责范围及协调配合的工作要求,其中,《规定》明确指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规定》指出,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前者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后者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规定》明确,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规定》明确了案件移送和立案相关问题,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时,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防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存在渎职行为,《规定》明确了对违反规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包括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以行政处分代替移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不受理移送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等不同情况的处理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包括案件线索汇总和管控机制、会商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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