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1月3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墙上挂满小气球,三五米开外支一把气枪,打中规定数量的气球,就能获得相应的奖品,这种小摊点,很多人并不陌生。但最近,在天津市区的“天津之眼”摩天轮附近摆射击摊的摊贩赵春华,却因“非法持有枪支”获罪,被判刑三年半。这些司空见惯的玩具枪、仿真枪,究竟是不是法律所处罚的枪支,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她知道母亲被警方带走,是在2016年10月12号晚上。当时,警方从9个射击摊点,带走了13人。“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给她打过电话,想着那天过来帮忙,她就说我在派出所,我说为啥,说可能是因为枪的事。被抓的时候,当时我是听别人叙述的,警察说把摊收一下,跟我们去派出所做一下鉴定,你们就可以回来了。”
赵春华没能回得来。51岁的她,两年前从老家内蒙古来到天津。去年八月份开始,蹬着三轮车,架起从别人处转手买来的射击摊点,做起打气球的小买卖。一个月能挣两三千块钱。
王艳玲说,事发之前,根本就没想到能摊上这么大的事,“第二天我们又去问,人到底在哪?为什么抓他们?然后他们说是非法持有枪支,带到看守所,被刑事拘留,我们觉得这是玩具枪,当时一点概念都没有,被界定为枪支,想都不敢想。按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标准,她的总枪数是九只,鉴定出来是六只,我母亲所谓的枪,鉴定出来的数值都是二点几,二点零几,能量应该都是特别小的。如果早知道,她也肯定不会去干。”
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赵春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与赵春华一起被带走的其余12人,8人被取保候审,另有4人羁押在看守所。
事实上,以生产或持有玩具枪而获刑的,赵春华只是很小的一个事例。2011年,一名张姓青年为10岁儿子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后来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他们的枪口比动能达到每平方厘米2焦耳,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2009年,一名刘姓玩具商在办理向客户托运玩具枪手续时,被公安人员缴获21支玩具枪,其中18支的枪口比动能都在每平方厘米2至4焦耳之间,被认定为枪支。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2015年4月,因为从境外买了24把仿真枪,20岁的刘大蔚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更富有戏剧性的是,前年,浙江某县法制办副科长,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还做过五年法官的吕洪武,在淘宝网上买了两把玩具枪,经鉴定,两把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每平方厘米7焦耳、8.5焦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枪口比动能是指子弹弹头离开枪口的瞬间所具有的动能,除以枪口的横截面积,得出的数值。这一数值,会受到子弹自身的材质、重量、枪口大小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当一把枪形物的这一数值达到每平方厘米1.8焦耳时,就被认定为枪支。
这个数值对人体而言,意味着什么样的杀伤力?天津师范大学物理实验室教师白赫说,在特定的条件下,这样的枪支可以对人体的一些部位造成伤害,“可以举个例子,比如拿铝制易拉罐靠近枪口时,如果按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出口速度去设计,易拉罐的两面都会被打穿;如果打击人体,就相当于承受了拳击手的一记重拳,相当于100到150公斤左右的力量压在身上。”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枪口比动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属于枪支;每平方厘米0.16焦耳以下的,属于玩具枪;数值介于0.16到1.8之间的,属于仿真枪。但是,很多购买并持有这各种类型枪支的人坚称,自己并不知晓这些规定。而事实上,在市场上能随意就能购买到的各种玩具枪和仿真枪,也并没有明确标明所谓的“枪口比动能”,但这,恰恰是目前司法机关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当司法实践背离了大多数人对行为后果的认知时,该怎么办?
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但对于什么是枪支,没有明确的说明。
枪支管理法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认定的枪支。此外,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所认定的枪支,并没有枪口比动能每平方厘米1.8焦耳的认定标准。
决定枪支与仿真枪、玩具枪区别的这一数值,最先出现在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一位曾经参与起草该文件的人士曾经直言,78焦耳是国外轻武器研究部门认可的数值,但这是军事标准。现实中,远低于78焦耳的枪支同样可以致人死亡。根据枪械生产商的试验,能够穿透人体皮肤的投射物比动能,临界值在每平方厘米10到15焦耳之间。但因为人体各部位结构复杂,同一能量的枪弹命中部位不同,伤亡差别很大,所以,在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到要害部位,考虑到最薄弱的部位。
有研究者发现,每平方厘米1.8焦耳是对人体最脆弱的、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的临界值。曾多次为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做辩护的律师周玉忠认为,这不合理。
周玉忠表示,只要低于1.8,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会造成伤害。然而人体眼睛的面积,只是人体表面积的1/600,眼睛是没有任何皮肤包裹的。以眼睛不受伤害的1.8为标准,来确定致伤力判定的依据,本身就是犯了将极端性当作普遍性的逻辑错误。
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它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律师周玉忠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我国大陆地区所谓“涉枪”案件数量暴涨。这个标准只相当于台湾日本的1/11,港澳的1/4,为什么深圳这种案子很多?就是因为香港有一条专门卖仿制枪、玩具枪的街,人家从香港买几把玩具枪,回来就变成走私武器罪,判了好多这样的案子。从香港买仿真枪回来,还不仅仅是广东地区,全国各地都有从香港回来获刑的案例,福建、浙江都有。
媒体的报道也证实了这一点。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年增幅达225%,被告人均以为所持有的是“玩具”。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深圳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因携带仿真枪入境而涉嫌走私武器罪的案件共33起。有学者检索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司法案例库发现,公安部2010年的工作规定颁布前37个月,涉枪犯罪案件数量为313件,颁布后30个月,这一数字是408,增长明显。
有一些基层民警认为,以人体最薄弱的部位为标准,是体现了对枪支的从严管理理念。这样在执法过程中,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有人认为,玩具枪、仿真枪在某些时候,也能产生和真枪一样的效果。
律师周玉忠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他表示,假枪也可以犯真罪。一点工具都不用,照样可以犯刑法上的所有的罪。犯罪的是人,不是工具。像菜刀、汽车,哪个东西不危险?煤气罐也危险,煤气罐如果搞什么事,相当于炸弹。
在周玉忠看来,此类事件中,更关键的问题在于,以公安部的相关文件,去解释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显然是违反法律的错误做法,也正因此,才使得因玩具枪获刑的案件,难以被人们所理解。公安部的文件和标准,就算是合法有效的,也不能够解释刑法。充其量只能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只能够用于生产厂家来进行产品检验合格的依据,不是用来判定它是不是刑法上枪支的标准,或者公民有没有罪的依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曾建议,仿真枪应该与管制刀具同等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方式就足以应对。当仿真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
律师周玉忠也持相似的观点。他说,要区别高能量的仿真枪和低能量的仿真枪,要分门别类的进行管制。比如可以将31.6焦耳每平方厘米的高能量仿真枪,列入到刑法枪支范围之内来管控;1.8的对于人体基本没有任何伤害的东西,就归到玩具枪支的管理范围;1.8到16或者到31.6,这个部分可以把它作为成年人的玩具枪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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