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同伴一起外出骑行游玩,中途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意外死亡。事发后,家属认为同伴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救护措施,遂将某骑友协会和同伴张某等7人告上法庭。近日,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王某某家属的赔偿诉求。
骑行出事 同伴被告
2015年9月12日,王某某与张某等7人通过微信相约骑行活动,一起前往门头沟,当日中午在郊外烧烤饮酒。下午一行人返程,其间王某某在路上因为接电话,落后大家百米距离,随后意外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一路过车辆发现后拨打求救电话。张某等7人得知后返回事故现场,并联系王某某所在单位,拦截路过救护车辆救助。后王某某被救护车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某某妻子李某认为,某骑友协会对骑行活动未尽到组织监督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张某等7人作为骑行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协调、安全防护义务,更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注意义务,事发后也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救护、帮助措施。某骑友协会和张某等7人在骑行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自发而行 尽到义务
被告协会辩称,活动非协会组织举办,因此对王某某的死亡无责任。张某则称,他们是自发结伴而行,且骑行中因个人速度和技术差距会产生距离,不存在如影随形彼此照应保障的情况,各自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被告刘某强调说,“在到达事故现场后骑友拨打114查询王某某单位电话(并不知王某某真实姓名),第一时间告知王某某同事事情的严重性,让他尽快联系家属。事后骑友还积极配合家属实地观看地形,实际模拟还原现场骑行放坡过程,进行速度测试”,对王某某的事故并没有不作为。
缺乏依据 驳回起诉
警方在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综合调查情况认为符合单方交通事故。本案中,骑友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推测其在高速放坡途中不停车接听来电,并不慎轧上路边红砖头造成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某骑友协会并非此次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亦未参与该活动的组织、实施,故其对该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尽到发起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等七人作为活动参加者尽到了伙伴救助义务,对王某某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王某某家属李某等要求某骑友协会及张某等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晨报记者 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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