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4日消息(记者湘竹 通讯员詹君峰 杨和平)近日,海南省纪委出台《关于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巡察制度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压实“两个责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意见》明确,内部巡察工作的重点对象是: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内设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省各派出纪工委、市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属企事业单位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巡察: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发挥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情况;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以及省纪委常委会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意见》指出,内部巡察工作要突出重点、务求高效。根据被巡察部门和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内部巡察可分板块、分片区、分专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内部巡察工作按照巡察准备、巡察进驻、巡察报告、巡察汇报、巡察反馈、巡察整改、问题线索移交、问题线索调查处理等程序开展。省纪委成立内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纪委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内部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认识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加强自身建设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对照政治巡察要求,抓紧抓好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对内部巡察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坚决“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严肃问责。各级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切实扛起政治责任,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省纪委干部监督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内部巡察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实际行动;是纪检监察机关解决自身存在问题,保持队伍纯洁,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也是从严管理队伍,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解决“灯下黑”问题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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