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日电 (记者曲哲涵)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保险业不断推进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积极满足客户保险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少数公司保险产品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标准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
《指引》明确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公司必须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清理,及时注销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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