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4日消息(记者光明)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出台《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剥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农户,应保留原有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明确“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
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下称“土地确权”)工作,《意见》提出,去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范围。”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村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事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形成决议后,由村民小组提出“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二轮承包面积、地块位置、涉及农户数、分摊办法等。
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自愿的前提下,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可由他人代耕,无论五保户的承包土地以前是否登记在代耕者或其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本次确权时应当确权给五保户本人,不能确权给代耕者或其他人。五保户去世后,其承包土地、自留地应由发包方收回,作为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机动地管理。
已发放证书将收回作废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耕地与国有土地存在纠纷的,市县农业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林业、法制办等部门联合成立矛盾纠纷排查组,对问题进行逐个排查,纠纷调处妥善后再进行确权。对权属明确为国家所有的,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在本次土地确权工作中,可以对重叠地块进行测量,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数据库,但不予确权颁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国有土地权属方协商,以出租的方式签订流转合同。权属明确为村集体所有的,确权给农户。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通过外业测绘精度检查及数据库质检,确保信息无误、权属清晰后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与证书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收回加盖“作废”章存入农户档案;档案工作已经完成的,可以列入文书档案单独归档。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证书上要加盖“确权确股”章。如有图形接边任务的地块可暂缓发证;对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规划林地范围覆盖耕地等问题的地块,在市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前应暂缓发证,待争议解决后再发证。
承包经营权证书流水号一般为6位,市县(区)内不允许重复,命名规则为“乡镇排号(前1-2位)+流水号(5-4位)”,各市县区根据本市县(区)内乡镇数量、户数的实际情况,进行命名,可将户数超过1万的乡镇排号排在前面。
以下情形可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
一是承包地面积较少导致无法上图的;二是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的;三是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明晰的;四是村集体按程序上报且经市县人民政府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意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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