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法院认定错误责令一矿山停产,浙江省江山市国土局一审败诉。1月4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局曾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5年,江山市国土局认定江山市友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立公司”)的白云岩矿越界开采,2016年11月24日,江山市国土局发前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白云岩矿“立即停止一切矿产开采行为,听候处理”。友立公司此后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即使是越界开采,法律也未规定可责令停产”、“不应该连界内部分都开采不了”。2016年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刊发《开采不了的矿山》,对此进行了报道。
2017年1月4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通知书未援引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且与矿产资源法第40条规定的内容相悖,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
记者注意到,按照前述条文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可以“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未规定可责令停产。(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卢义杰 实习生 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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