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在海南某航空服务公司工作,在担任该公司业务组组长期间,将收取的80万元机票款非法占为己有,另外还诈骗他人4.6万元。1月10日,记者获悉,海口市美兰法院判处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1年生,广西省岑溪市人。沈某某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7日在海南某航空服务公司工作,2013年1月开始担任公司业务组组长,从事机票代理销售业务及客户机票款收回工作。2013年9月27日,公司财务人员与沈某某核对账目发现不对,沈某某遂承认挪用公司款项,并写了一张挪用截留机票款147317元的欠条。同年10月7日,沈某某私自离开公司。后经公司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沈某某在职期间所经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确认被告人沈某某在收取客户机票款时,将收取的803208.54元机票款非法占为已有。另查明,该公司尚欠沈某某工资16306元。
被告人沈某某为了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以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约被害人王某某见面,将其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及该卡的密码一并交给王某某,双方约定由王某某帮沈某某还款46000元,手续费为600元,王某某还款后再使用该卡将46000元和手续费600元取现。次日,被害人王某某按照约定,通过手机银行和支付宝将46000元转到沈某某的信用卡上。被告人沈某某得知王某某打款进入自己的信用卡账户后,当日通过挂失该信用卡然后换领新卡的方式使王某某无法取现,并将被害人王某某打入的46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其担任海南某航空服务公司业务组组长之便,将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786902.54元(已扣除公司尚欠工资)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被告人沈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赔海南某航空服务公司人民币786902.54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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