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2日消息(记者光明)海南省物价局11日发出通知,要求春运期间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城市公交必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票价,春运期间一律不得擅自涨价,出租汽车要按照规定打表计价收费。
为规范春运期间(2017年1月13日至2月21日,共计40天)客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通知要求,公路客运经营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燃油附加费标准变化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票价和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制定实际票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和公示。省际客运经营企业要做好相关省份的票价衔接工作,保持同一班线车客运票价的基本稳定。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城市公交必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票价,春运期间一律不得擅自涨价。出租汽车要按照规定打表计价收费;水路客运价格:水路(含琼州海峡、农村水路及省内岛际运输 )客运及港口收费要严格按照现行价格和收费标准执行,春运期间一律不得提高;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铁路客运票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的铁路客运票价,要按照公示的实际执行票价执行,春运期间一律不得提高。
省物价局通知要求,各客运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要在车站、港口、码头等售票窗口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类票价和收费标准。价格部门将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妥善处理旅客投诉。
各客运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等特定对象的免票和票价优惠工作。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客运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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