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引争议,离婚“被负债”纠纷频发,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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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引争议 离婚“被负债”纠纷频发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01-17 09:17

  1月10日下午,朱桂华唯一的住房降价15%进入第二轮拍卖。

  因为前夫的举债,她先后4次被债权人起诉,目前3起案件朱桂华已败诉,3起案件涉及金额65万。

  朱桂华告诉新京报记者,3起案件均是法院在她重度抑郁住院期间缺席审判,而等她出院,已经过了上诉期。

  经过不断的申诉,最近朱桂华刚刚看到一丝希望,2016年12月27日,针对她的三起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有望迎来重审。但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停止,看起来,这套房子已经无法保留。

  也有负债者最终胜诉的个案。“24条公益群”一位成员告诉记者,这样的个案少之又少,而且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考量。

  湖南宁乡县公务员朱某因为前妻炒股和赌博,欠下很多外债。近年来,他不断被告上法庭,其中最大一笔债务是70万。和其他案件一样,这起案件一审、二审朱某都败诉,法官均按“24条”裁定70万是共同债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的马贤兴此前曾任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回忆,朱某案再审时,他力主了对朱某案的改判,判朱某胜诉。

  马贤兴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他和合议庭法官探讨后认为,该案借款金额较大、未用于家庭生活,应改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庭长不同意,认为24条规定很清晰,而且之前的类似案件一直都是这样判的,担心改判之后会引起大规模“翻案”。

  马贤兴坚持了自己的判断,他的依据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他认为判断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马贤兴认为,24条违背了上位法《婚姻法》41条的立法精神,仅以“婚姻存续期间”这个唯一的时间要素为判断标准,再加上用了“应当”这个武断、几乎是不讲道理的“强词”,导致现实生活中,不少冤假错案产生。

  既然有《婚姻法》41条,而为何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官还是选择了司法解释24条呢?马贤兴说,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是为了帮助司法裁判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及其精神。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直接引用裁判案件的效力。它有利于细化法律规定、统一裁判尺度;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人员的“懒政”。

  他表示,现实中,一些司法人员处理案件,首先不是对案件本身涉及的多方面的价值予以综合考量和判断,而是先看司法解释有没有规定,再看法律如何规定,有规定就直接引用,机械适用。

  “双刃剑”

  彭云是“24条公益群”的群主。工作之余,她的大部分精力花在反对24条上,呼吁社会注意“24条的危害”、并修正这条法律。

  彭云了解到,24条设立之初,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治夫妻假借离婚的名义,逃避债务。她认为,这条漏洞被24条堵住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产生了新的危害,离婚一方的权益没人保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李明舜说。“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这两种例外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被专家批评为形同虚设。

  多位司法界人士认为,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炳双刃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是我国从事家事审判的资深法官之一,十多年来,他一直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王礼仁也是最早对24条大声说不的法官之一,近年他一再发表文章,大声呼吁废止24条。王礼仁说,各地适用二十四条之后,导致“三多”:申诉上访多、检察院抗诉多以及再审改判多。

  王礼仁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家事代理权,不是婚姻关系。后者的致命缺陷,在于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荒唐现象。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认为,设立24条在逻辑起点就犯了错误。他说,要防止夫妻串通转移财产,首先应当从规范债权开始,因为债权人掌握主动权,完全有条件也完全应该尽风险防范注意义务。夫妻一方提出较大金额举债时,如果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征得其配偶同意并签字认可。配偶签字认可,转移财产架空债务也就避免了。

  马贤兴说,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向已婚个人发放贷款,都得夫妻双方到银行柜台面前并拍照留存。而夫妻举债完全可以效仿。

  “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

  30岁的王锦兰是福建泉州一家国企的财务人员。2016年5月将自己“被负债”的经历发到了微博上。这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被疯狂转载,微博阅读量640余万。在文中,王锦兰说,只要24条没有被废除,你就有可能因为结婚而背上巨额债务。

  “你不过是嫁了一个渣男而已。”

  “你不就是想红吗?”

  “找个律师好好打官司吧,不要惊吓大家了。”

  网友反应不一,鼓励者、同情者有之,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所谓被负债只不过是遇人不淑而已,“被负债”与24条无关。

  “一项司法政策不应该被‘绝望的主妇’的故事绑架。”一位作者在腾讯专栏上著文说:“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而不是法律错了。

  他在这篇文章中写道:“婚姻是自由的,人是要对自由承担后果的,就像投资办企业,招了一个不靠谱的经理人,只要不能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就得为那些债务埋单。”

  一位时评作者也刊文为“24条”辩护,他认为,错的不是“24条”,是不谨慎的放贷。说到底,避免借债误伤配偶,需要放贷机构谨慎,而不是简单地修改“24条”,更不可随意删除这条规定。

  一位叫侯虹斌的作者则撰文认为,“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的这套逻辑是无耻者胜,是弱者输了之后还要踏上一万只脚的丛林法则,法律的作用正是防止丛林法则的蔓延。一旦法律不是用来保护受害者,而是保护强者,法律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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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志强] [编辑:杨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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