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私利,有的人竟全然不顾他人生命安危,收购病猪再进行屠宰销售。福建省武平县法院17日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丘某、练某、钟某、练某荣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千元到三万元不等的罚金,并且对被告人钟某、练某荣作出禁止令,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也是该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丘某多次到武平县岩前镇、象洞镇等地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并运送至广东省蕉岭县屠宰销售。2016年6月18日,经事先电话联系,丘某先后到武平县岩前、十方、象洞等地,在未经检疫合格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练某收购患有“五号病”的病猪2头,向饶某、钟某各收购患有“五号病”病猪1头。
后被告人丘某驾车将上述4头病猪运至广东省蕉岭县屠宰销售。途经岩前镇公安检查站时被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经武平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鉴定,上述4头猪为多病原感染的病猪,必须无害化销毁。次日,该4头病猪被运载至武平县鑫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收购或销售未经检疫合格,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猪,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陈立烽 冯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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