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发过年费”,物业依法服务的范本
斯涵涵
每到年底,一些小区利用公共收益,给业主发购物卡或年货,多则两三百元,少则几十元。近日,有网友爆料,重庆市南坪一小区真牛,给每户业主发1000元过年费,引来众多网友的羡慕,感叹别人的业委会,还能给业主分钱(1 月17日《重庆商报》)。
这个牛小区给207户业主发的过年费,全部来自小区的公共收益,得益于小区业委会成员的认真负责,精打细算,历年来开源节流,积聚起不菲收入,而这在很多小区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媒体曾做过调查,发现近些年全国各地小区公共空间被蚕食的情况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纠纷接连不断。不仅停车位、地下室被蚕食,公共设施里的广告收入收支也不明朗。公共收益遭侵占问题严重,让人生出“管家权利大于主人”的感叹。
究其原因,首先在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角色错位。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是为维护业主权益而生,而现实情况下,多数是业主和物业、业委会关系紧张,甚至剑拔弩张。很多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自恃是社区的“管家”,高业主一等,而忘记了服务业主之工作本职,账务不透明不公开,服务不到位;导致管家用主人的共有空间牟利却不上交利润、欺瞒、私用的做法十分普遍。
其次,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灰色地带。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法律界限的模糊,小区内公共设施权属存在纷争,小区内公共收益界定模糊。谁有权出租属于全体业主的空间?租金又该归谁?各方的疑惑和纷争导致居民不知情,对公共收益概念不清晰,而物业公司却滥用职权,公共收益开支不透明,给相关管理留下巨大漏洞。
由此可见,“小区发放过年费”不仅是一笔金钱,还是现代小区管理中法规与现实的积极弥合,构建了业主和业委会的正常关系,彰显了人际关系、社群关系的良性互动。当业主和业委会、物业都能依规办事,有章可循,业委会尽职尽责,真正维护小区公共空间收益,保护业主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改善小区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双方还可以在服务与奖励、付出和回报的良性循环中,“得到”更多。
“小区发过年费”是一个良好范本,佐证了“业主自治”的能动性、有益性。国内外一些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业主自治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主决定本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物业事项,是现代社区管理的发展趋势。只有积极、主动参与“业主自治”,把社区的事当做自家的事,建立健全完备的自治制度,并从一个小区、一个街道向外扩撒,构建新型睦邻关系,邻里关系、社区风貌与社会和谐关系都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状态,“小区发过年费”就不再是“别人家的业委会”“别人家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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