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起案件中,二中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建议,首次在审判中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这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施行后,全市中级法院层面首例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审判的案件。
2016年4月5日晚,丁某在本市嘉定区一家饭店包房就餐时,与在另一包房用餐的周某发生争执,并遭周某辱骂、殴打。感觉自己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丁某一气之下回到自己的包房,从包中掏出一把折叠刀,在饭店走廊处朝周某胸腹部连刺三刀并逃离现场。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丁某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丁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周某系闲聊时因口角引起矛盾,丁某遭周某辱骂、殴打,为报复泄愤,持折叠刀连捅周某胸腹部三刀,造成周某心脏破裂并死亡的结果。从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和刀数来看,已经超越了故意伤害的程度,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放任态度,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丁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丁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审法官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简化庭审环节,缩短庭审时间,并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该案按以往的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半天时间,而现在只需要半小时,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被告人也得到了相应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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