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0日消息(记者高潮 通讯员马润娇)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了一件生猪养殖场因污染环境遭投诉后,猪场老板不服环保部门及地方政府处罚而诉至法院的一审案件。
2003年,张某卯在文昌市某农场建设生猪养殖场项目,并于2004年投入生产。但该养殖场从建成到投入生产、养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养殖场的运营给附近的居民及学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遭到居民及学校的投诉。
2016年,文昌环保局通过巡查对该养猪场立案查处,并于同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张某卯其养殖场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已投入生产,依法拟责令养殖场停止建设,处以5万元罚款。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某卯向文昌环保局递交了《申辩书》,认为文昌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2016年5月19日,文昌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
张某卯对文昌环保局的处罚不服,向文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文昌市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11号复议决定,认为张某卯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建设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决定维持文昌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昌环保局根据调查结果,对张某卯作出其经营的养殖场停止生产、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张某卯向文昌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文昌市政府根据规定决定维持文昌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海南一中院作出依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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