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吉林省汪清县检察院因汪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汪清县卫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因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南关区卫计局)不依法履职,导致辖区医院违法排污两案,依法分别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汪清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汪清县东大医院存在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问题。经调查发现,东大医院机构类别为综合医院,于2012年9月10日投入运营,汪清县卫计局作为主管部门一直未能提供该医院的审批手续档案和历来校验手续(除2016年8月1日的校验手续)。东大医院自运营以来,未执行关于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未经汪清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且没有设置符合规定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医疗污水经水质消毒液处理后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系统。2016年6月20日汪清县环境监测站对汪清县东大医院医疗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含量达到317mg/L,粪大肠菌群含量达到24000MPN/L,严重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预处理标准250mg/L和粪大肠菌群含量标准5000MPN/L。
针对东大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问题,汪清县检察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汪清县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东大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汪清县卫计局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回复,称对东大医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督导检查,而且东大医院已经按照要求修建了医疗废水处理防渗漏池,并引进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机投入使用。经调查,该医院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整改过程中未按照《汪清县东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规定的位置、面积进行建设,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没有相关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违规占用市政公用人行道修建沉淀池和消毒池,替代《汪清县东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污水处理站,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南关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长春市南关区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2013年5月在长春市长春大街迁址重建时,由于手续不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关于建设项目防治污染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南关区卫计局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医院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4年8月新址建成正式投入使用以来,中医院因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将未经消毒的医疗废水混入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简单沉淀后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环保部门多次上门要求中医院补办环评手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两次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中医院的违法排污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南关区检察院于2016年10月31日向南关区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停止中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与此同时,南关区检察院委托专业检测部门对中医院的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粪大肠菌群超过法定标准48倍、化学需氧量超过法定标准4.6倍、氨氮超过法定标准3.2倍,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造成污染。
南关区卫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6年12月5日回复称已督促中医院完成环保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工作、造价工作,现正在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查。但该局并未依法对中医院进行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和罚款,也未立即制止中医院的违法排污行为。中医院还在正常营业,继续将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汪清县检察院、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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