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张茵 摄
不仅产业有绿色发展,社会有绿色发展,如今司法领域也开始强调这一理念。
2017年浙江两会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表示,2016年,浙江在国内率先提出和践行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要求的绿色司法理念,以标杆姿态推进浙江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
到底何为“绿色司法”?汪瀚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就是在五大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延伸到司法实践的一种新型理念。“将其作为高水平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新驱动力,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方面和司法办案全过程,以检察司法的生动实践构建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
倡导“绿色司法”理念:构建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基于浙江案多人少突出矛盾引发的思考,汪瀚首次提出绿色司法理念。
数据显示,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总量长期位居国内第二,人均办案量位居国内第一。
“过去我们习惯把案多人少看作业绩,但冷静思考一下,应该看到这也是隐忧。我们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多的‘案子’?”汪瀚说,很多事情不一定都要变成案子——要不要立案,要不要批捕,要不要起诉,这个过程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但首先有一个司法理念问题。
他向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近三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盗窃、危险驾驶、轻伤害等犯罪基本上每年都位列前十。
透过数字看问题,汪瀚认为这是一种司法“雾霾”。他说,这时要回到初心,思考下办案的目的是什么?“比如在未成年案件中,我们把孩子抓了,案子是结了,但是一个家庭也因此毁了,这与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相违背。”
近几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口号在国内喊得很响,之后又延伸至反腐倡廉的政治生态上,汪瀚想,能否将绿色发展理念置于司法语境下,从而实现“绿色司法”?
汪瀚解释,“绿色司法”理念,指的是司法办案必须坚持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以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实现公平正义所要求的司法动机、方式和效果统一,以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负面产出,促进社会实现良法善治,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践行“绿色司法”路径:摒弃唯数字办案GDP
浙江省检察院践行的“绿色司法”理念,是以服务保障非公经济为切口的。
浙江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民营企业贡献了该省60%的税收,70%的GDP,80%的外贸出口,90%的就业机会,可见民营经济在浙江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不过,眼下浙江民营企业面临一个问题,许多企业家觉得权益没有得到公平保护。”汪瀚举例说,若一个企业高管因犯罪被抓,但企业也因此倒了,这就是所谓的“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政法机关可能是成功办了一个案子,但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某些‘副作用’,这司法办案效果不是绿色司法所追求的。”
汪瀚想,案子要办,同时更要办好,应摒弃唯数字办案GDP,注重办案方式方法,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为此,浙江省检察院推出了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强调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对待民营企业的案件要“轻拿轻放”,即重点建立办理民营企业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和办理民营企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向上级院报告备案制度,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妥善把握办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时机。
在不少企业家看来,上述的“三个慎重”就像给他们吃了颗定心丸,增添了安全感。
丰富“绿色司法”内涵:让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
汪瀚认为,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然要有高水平的法治,“高水平的法治是什么?就是要文明、理性、善治,就像浙江的青山绿水一样让人感觉很舒适。”
在践行“绿色司法”的一年来,汪瀚也明显感觉到了内外部的变化。
汪瀚说,对检察机关内部而言,“绿色司法”理念让办案人员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打击严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中去,更加注重突出办案重点,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强烈的平安需求。
对外部来说,就是获得了社会认可度。今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文明规范办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两个专项整改,包括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以及进一步规范办案、文明办案等,受到社会点赞,人们更多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检察人员的人文情怀。
“把‘绿色司法’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和办案的全过程,使之成为常态。”汪瀚表示,2017年浙江省检察院将全面从严治检,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着力提升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我们践行‘绿色司法’,是想营造更健康美的法治生态,让社会更和谐、人民更幸福,并力争形成可复制的践行样本。”汪瀚最后说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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