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去棋牌室本打算打麻将,临时起意盗窃一部手机,回到家后悔恨不已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月19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例,该院以朱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去年6月25日12时许,朱某某到永宁县永青花园小区20-4号营业房棋牌室内让老板柴某某收拾一张桌子,朱某某拿着自己的手机在屋子里给朋友打电话,无意间进入老板居住的卧室内看见床头柜上放着一部玫瑰金色OPPOR9PLUS手机,就顺手拿走。朱某某离开后,蒋某某发现手机不见,立刻追出门外,在旁边的网吧质问朱某某,朱某某推开蒋某某跑出网吧,在宁和小区附近消失不见。朱某某在逃跑的途中将手机扔在路边的树坑。
同年6月27日,朱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永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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