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打听案情等登记备案制度
如何防止监督执纪过程中出现打探消息、跑风漏气等情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检机关的内控机制作出了规定,强调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强调,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
审查过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同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还明确,纪检机关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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