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气象局获悉,我省日前印发《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标准》)的通知。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防雷行政管理、施放气球管理、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技术装备管理、气象资料管理、涉外气象探测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等九类内容,从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等五个方面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比如“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一项,行政处罚依据为《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法律法规。违法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气象主管部门相应作出如下处罚:
轻微不予处罚;
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违法情节严重(对一起雷击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违法情节严重(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违法情节严重(未造成安全事故),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违法情节严重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违法情节严重(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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