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记者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了一件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二审案件,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
2016年12月15日下午,琼海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审理了一件继承纠纷案件,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确认之际,诉讼参与人杨某某及旁听人员王某某对另一诉讼参与人莫某某实施了抓头发、打耳光等殴打行为。发现情况后,法院干警及时控制了场面。莫某某当场报警,琼海市公安局对此于2016年12月16日分别决定给杨某某、王某某处于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之后,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决定书,对杨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的决定,决定书作出后,王某某主动到法院缴纳罚款,杨某某则不服该决定书,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复议。复议审查的承办人员及合议庭成员通过仔细阅卷及观看现场录音录像,确认杨某某确有殴打行为,已经妨碍到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司法尊严,故维持了琼海市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庭审过程中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法合理诉求。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良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不仅与文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应追求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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