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5日消息(记者高潮 通讯员卢静华 马润娇)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了一件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二审案件,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杨某某因为殴打当事人被处罚款3000元。
2016年12月15日下午,琼海法院审理了一件继承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确认之际,诉讼参与人杨某某及旁听人员王某某对另一诉讼参与人莫某某实施了抓头发、打耳光等殴打行为。莫某某当场报警,琼海市公安局对此分别决定给杨某某、王某某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琼海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决定书,对杨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的决定,王某某主动到法院缴纳罚款,杨某某则不服该决定书,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复议。
海南一中院经调查,确认杨某某确有殴打行为,已经妨碍到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司法尊严,故维持了琼海法院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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