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读《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规失信单位将入“黑名单”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去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围绕《条例》的新特点、亮点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监管
完善监管体制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讲话精神,提升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水平,《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键词:责任
强化生产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充实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要求。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这些细化的内容包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投入;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对作业安全区域、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资质等实行现场安全管理等内容;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同时,《条例》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等。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管理要求,以及旅游景区、娱乐场所、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关键词:孔明灯
禁止非法制售燃放孔明灯
近年来,本岛居民燃放的孔明灯多次造成动车组停运、大面积晚点,严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和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为了消除这一安全隐患,《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海南经济特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此外,《条例》还要求环岛高铁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高铁沿线的施工工地、厂矿企业等进行环境治理,对农用地膜、蔬菜大棚塑料布和生活用塑料袋、广告布条等轻飘物及时进行清理或者加固,减少可能影响高铁安全的隐患。
同时,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危害高铁设施的六种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关键词:园区
加强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
规定化工园区应当科学规范园区设置,保障园区内项目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符合相关规划;规定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规定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园区内;规定化工园区应当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园区内专(兼)职应急救援组织,优化园区应急救援资源,并做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评审等工作。
关键词:救援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海南四面环海,兄弟省份的应急救援支援力量短时间很难到位,应急准备工作需要我省自力更生。
《条例》针对这一现状,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的应急救援职责,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救援人员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关键词:诚信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条例》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海南的实际情况,从两个方面建立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一是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二是规定对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不良记录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政府采购、投资融资、资金支持等方面采取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的措施。
关键词:处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督导员、未按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定处罚,在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同时,《条例》还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作出了1万元以下、1万元-2万元、2万元-5万元不同幅度罚款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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