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48岁的赵女士在商场内买东西,走路时摔倒,致膝盖摔破、手腕骨折,赵女士称因商场服务人员带着自己快跑导致摔倒,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庭上,商场却用监控录像证明无人为拖拽致使其摔倒,双发各执一词。
2016年12月,赵女士到某商场购物,因为即将闭店,付款后服务人员护送赵女士走向商场安全出口,在商场走廊处,赵女士摔倒,导致其膝盖受伤、手腕骨折,事后赵女士报警,并入院治疗3天,产生医疗费九千余元。事后,赵女士找到商场管理人员,称自己摔倒是商场服务人员催促,加上地砖破裂被绊导致的,因此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两万余元。在庭上,商场出示监控视频显示,
赵女士摔倒时,并没有服务人员拖拽催促,因商场的监控距离较远,视频画面不清,不能判断地砖是否碎裂,赵女士摔倒系个人条件性反射,商场方面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经道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显示,因地砖碎裂致使赵女士摔倒,造成身体伤害,商场并未在碎裂地砖处设置警示标识或者注意标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赵女士受伤,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商场赔偿赵女士医疗费、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一万元。(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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