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海南省在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广泛征求教职员工代表、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数十次的反复修改,于日前出台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职业行为。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需要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作为支撑。”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广大教师也切实树立起“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理念,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个别教师身上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对教师整体形象造成了伤害。
他说,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一个规范性文件,《细则》既保障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又给市县及相关学校工作以一定的自主权,确保文件的适应性,主要是向近几年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影响比较坏的有偿补课、体罚学生、收受礼品礼金、不公正对待学生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现象“亮剑”。
比如,《细则》明确规定一下行为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应当受到相应处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等等。处分办法从“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到“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从“报主管部门备案”到“减扣其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表明了省教育厅对这些行为处理的决心。
《细则》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的处分是有一定期限的。比如,第三条规定:“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人说,对受处分教师的处罚是局限在一定期限内的,处分期一过相应的处罚便自行终止。但这并不表示该处分对当事教师以后的发展没有任何影响,如“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到期后便不能自动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也对教师权益作出了保障。第四章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原则、权限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一切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处分都必须依法、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来执行,绝不允许学校随意对教师进行处分。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教师有复核、申诉的权利,而且还规定“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有效保护了教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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