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理,“企业逐利,得之有道”。这个道,就是道德维度和法律维度,需建立在“义利统一”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做慈善可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但不可以违背道德与法律的要求以及在慈善的旗号下追求不义之财。有些企业在捐助中“口惠而实不至”,甚至借捐赠之名来做广告,这是触碰慈善底线的
■从更高层次来看,企业应将慈善公益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过去,一些企业家认为,做慈善不是企业的事。但从国际企业伦理发展的新潮流来看,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企业是经济实体,也是伦理实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也包括慈善责任,需要“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
■慈善是“做好事”和“做得好”的统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活动必然需要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慈善公益不仅是仁慈之善举,而且是企业理性经营的一种战略智慧。需要强调的是,在当今中国的法律背景下,运用企业理性经营等战略智慧,不等于改变慈善的非营利性质。慈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大数据技术为更加精确地了解社会需求,提供了便利和可靠的保证。但是,这种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也给处理好慈善救助与功利的关系提出了不少新问题。特别是,互联网的兴起、微信等社交平台的普及与活跃,使求助的范围迅速扩大。网络求助和公开募捐的实际区别由此变得模糊,给慈善行为的规范、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善良的动机是否完全排斥功利,需要深入分析研究
任何人的行动总是有一定的动机。考察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动机是一个基本方面。特别是在慈善活动中,通常那些具有善良动机的行为才被视为合乎道德。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善良的动机是否完全排斥功利?这需要深入分析研究。
在动机层面,与功利有关的争议,主要来自于个体或组织在参与公益慈善时,是为了博眼球、出名,还是为了献爱心、帮助他人。除了一些“慈善明星”在这方面引发争议之外,其实还应该关注企业的慈善公益活动。
近年来,企业的慈善公益活动非常活跃。一些企业界领军人物纷纷提供大量捐赠,作出不少贡献,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受到社会好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中,产生了“影响力投资”的新概念。其实质是通过有经济效益的投资来做慈善公益,力图把资本的利润诉求和慈善公益的价值诉求熔于一炉,这被称为“自税收优惠政策引入慈善公益事业以来,该领域出现的最有力量的创新之一”。如今,这一概念进入到实践层面。国内第一支以社会价值为导向的股权投资基金——“社会价值投资基金”已经诞生。
将“影响力投资”作为企业慈善的新概念,说明有社会责任感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不断增多。但这也引起不少有识之士的忧虑:企业做慈善公益能不能有功利的考量?在功利原则“野蛮生长”的情况下,慈善是否会沦为“高级广告”?
纵观当今世界,企业已经成为社会慈善公益领域的重要捐赠主体。它们的慈善公益活动有其鲜明特点,对它们在慈善公益活动中功利观的评价标准也应有所区别。事实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多数情况下企业的付出必然要考虑回报。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的慈善动机中或多或少会有功利的考量,而这种回报的主要形式通常是企业品牌影响力的扩大。
现实情况表明,企业作为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群体,在推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不可低估。2013年,国家有关方面推出慈善公益组织直接登记注册的改革政策,释放出对慈善公益组织全面接纳的信号。
一批企业和企业家通过慈善公益组织进入慈善公益领域,并正在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力。中国慈善联合会有关报告显示,2015年企业捐赠额达到783.85亿元,约占捐赠总额的7成。分析样本中,民企和国企的捐赠均有较大涨幅,分别占企业年度捐赠总额的52.24%和32.77%。
在此基础上,必须进一步追问:慈善与商业有什么区别?界限在哪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理,“企业逐利,得之有道”。这个道,就是道德维度和法律维度,需建立在“义利统一”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做慈善可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但不可以违背道德与法律的要求以及在慈善的旗号下追求不义之财。有些企业在捐助中“口惠而实不至”,甚至借捐赠之名来做广告,这是触碰慈善底线的。
同时,企业慈善的伦理动机也是分层次的。“义利统一”是基础性要求,从更高层次来看,企业应将慈善公益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过去,一些企业家认为,做慈善不是企业的事。但从国际企业伦理发展的新潮流来看,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合潮流的。企业是经济实体,也是伦理实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也包括慈善责任,需要“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
提升慈善组织的效率和活力,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
慈善是“做好事”和“做得好”的统一。“做好事”是指做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善事,“做得好”是在“做好事”的过程中,使慈善资源的分配更合理、更有效。从慈善运作的角度出发,要肯定对效率的追求,核心是强调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做慈善。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活动必然需要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慈善组织作为慈善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和主体,经历过诸多发展阶段。从历史发展看,作为慈善组织的现代慈善公益基金会的建立,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100多年来,基金会在吸引更多资金进入慈善、更有效管理慈善组织方面走在了时代前列。它的成功表明,慈善公益不仅是仁慈之善举,而且是企业理性经营的一种战略智慧。需要强调的是,在当今中国的法律背景下,运用企业理性经营等战略智慧,不等于改变慈善的非营利性质。慈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进入21世纪,国际上出现了新的慈善公益模式,如创投公益、社会创业者等。这与传统的慈善公益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特点是“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创新,为全球弱势群体服务”。这种新的慈善公益模式,强调规模效应市场运作,因而着重资助可复制的模式。
有效性是慈善公益组织评价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实现“做好事”和“做得好”有机统一的内在标准。当前,提升慈善组织的效率和活力,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一个慈善项目的成功,80%取决于前期设计,20%取决于后期执行。现在需要实施的慈善项目不少,如何选择对社会、对捐助者产生最大影响和最佳效果的项目并予以精心设计,考验着慈善组织的智慧。这里的“合理”包括多方面要求:
首先是对社会需求的准确把握。立项时,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受助者需求的一手资料。同时,必须考虑项目与政府政策的相关性以及社会关注度,以获得更多的公共支持和社会认可。
其次是对自身优势的准确把握。不同的慈善公益组织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人员结构和管理经验。只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慈善公益,才能轻车熟路、游刃有余,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是对可行性的准确把握。项目设计的创意很好,但实施难度高,会产生更多的风险,复制和推广也不易,结果难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可行性,以保证慈善公益项目的效果,避免资源浪费。
第二,优化实施流程。在慈善公益项目实施的流程中,必然会有相互联系的各个环节。在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即使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还能再优化?这都要求慈善公益组织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工作有精益求精的精神。
第三,降低运行成本。慈善公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发生各种费用,形成运行成本。提高慈善公益项目有效性,不仅指其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也指在获得同样效果的前提下降低运行成本。这里面,透明公开的财务审计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有效规范和监管,防止过度功利化与滋生腐败
现代信息技术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平台。例如,大数据技术为更加精确地了解社会需求、客观评估公益组织和工作的效益,提供了便利和可靠的保证。同时,现代信息技术也为慈善公益的多样化提供了条件。例如,“冰桶挑战赛”借助网络进行慈善捐助活动,一度风靡全球,不仅开拓了慈善捐助的新形式,而且获得了良好的捐助效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这种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也给处理好慈善救助与功利的关系提出了不少新问题。当前,关于诸多慈善事件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公众对慈善规范的迫切需求,即通过有效规范和监管慈善,避免慈善中的过度功利化、遏制慈善腐败、实施德法并举举措等等。
特别是,互联网的兴起、微信等社交平台的普及与活跃,使求助的范围迅速扩大。这对慈善公益而言,有积极性的一面;但同时,网络求助和公开募捐的实际区别由此变得模糊,给慈善行为的规范、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此外,世界各国对于非营利的法人是否能够从事营利的商业活动问题,也有着不同的立场。有学者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主义;第二类是原则禁止主义;第三类是附条件的许可主义。从当前我国的慈善法规定来看,我们属于第二类,即从原则上、目的上规定非营利法人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现实生活中,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非营利法人要实现增值,难以拒绝一些商业活动。许多情况下,将商业活动中的收益用于公益,而不是用于慈善组织内部成员的分配,社会不会提出异议。但由于市场活动中的逐利性,以及慈善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慈善组织的许多商业收益也可能经过变通,进入个人的腰包,从而滋生慈善腐败。这是必须要避免的。
慈善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行进。法律应当以明确的条文告诉人们,哪些是允许做的,哪些是不允许做的。在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对慈善活动中的合法行为予以坚决支持,对违法行为要坚决给予处罚。
但也要看到,法律是相对抽象的条文,需要通过人来执行,这就必然面临一个伦理引导的问题。在对待慈善与功利的问题上,企业及企业家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和境界是正常的,关键要引导企业及企业家在坚持“义利统一”基础上走向高尚。说到底,慈善的目的是为了激发人内心的善,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推动形成慈善意识,引领社会弘扬正气、汇聚正能量。(作者:周中之现任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慈善与志愿者服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本文系周中之教授在“财富的分配正义与共享发展”研讨会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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