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2月10日电 (缪田坡 叶茂)男子尾随车辆进入停车场,后持水果刀抢劫390元人民币。福建霞浦县法院10日披露,依法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陈某某尾随张某驾驶的黑色商务车进入霞浦县某停车场。待张某下车后,陈某某戴着口罩、持水果刀冲上前,将张某随身携带的一个纸袋(内有390元)抢走。
次日,陈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身上的现金323元,后返还张某;并在其驾驶的电动车内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口罩、手套等物。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为39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陈某某予以从重处罚,并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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