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该案原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王力军自行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经依法传唤到庭。
法庭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买卖玉米及是否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该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立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王力军在最后陈述中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指令再审,维护了公平正义。
据悉,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作最后陈述,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公开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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