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之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上述文件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在投资房地产项目方面,《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产品,协会暂不予备案此类产品。对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明确要求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地产建设。个别机构可能通过嵌套投资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受让资产收(受)益权、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方式规避相关监管要求,变相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以上述方式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暂不予备案。
在投资房地产企业方面,《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明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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