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还要替前夫还债
为啥?
原因:没离婚时,丈夫欠债,妻子也知道
张艳没想到,在与丈夫离婚之后,她还会被起诉到法院,要偿还前夫欠下的债务。
2011年的时候,张艳的丈夫杨建是一家房产公司的老总。杨建的公司与别人合作在海口开发了一个楼盘。当时,海口中年女子王珍与杨建的公司在2011年1月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决定以44.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王珍交了八成房款,共计35.8万余元。
这一等就是将近2年,杨建公司开发的楼盘还是没有动工。经过反复协商,王珍与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杨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表明因延迟交房,杨建愿意补偿王珍6万元整。这笔钱的补偿方式有两种,如果在2013年5月前交房,王珍不用再交剩余的房款。如果2013年元旦还没开工,杨建退还房款,并支付6万元补偿款。
协议签了,房子还没建,杨建便陆续给王珍退房款,先后退了18万元。2014年12月30日,杨建出具欠条,表示欠王珍退房款18万元整,加利息6万元,共计24万元。但是,杨建还是没有兑现这个欠条,王珍不得不多次找杨建、张艳解决。2015年6月,王珍找到了当时已经与杨建离婚的张艳。这一次,张艳在欠条上注明在欠款未结清之前,愿意暂时将一套房屋转给王珍,具体手续等杨建回来再办,并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杨建回来后,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备注要还款25万元,并表示如果不能及时还钱,就自愿将房屋相抵。后来,杨建陆续还了4万元后,就没有消息了。
交钱买房,却挤牙膏式一点点地拿回房款,王珍表示很累。在杨建再次失约后,王珍将杨建、张艳起诉到海口琼山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21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杨建、张艳都没有出庭,也没有答辩。
海口琼山区法院认为,杨建自愿支付的利息予以照准,王珍主张的退还房款的利息,应以杨建实际未退房款金额17.8万余元计算利息。杨建在与张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上述债务,张艳知晓该债务,应认定上述债务为杨建、张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艳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琼山法院判决,杨建、张艳夫妇向王珍支付退房款17.8万余元及其2015年6月前的利息7万余元,并从2015年8月起支付退房款的利息。(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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