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虽然能够赢得赡养诉讼,却无法赢得子女发自肺腑的孝心,这也是法院裁判作用的有限性,即只能调整法律关系,难以解决情理问题
60岁的浙江省慈溪市的范女士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成年了子女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昨天,慈溪法院给出了答案(2月14日《现代金报》)。
站在被告的立场自己年幼时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要拿钱赡养未尽义务的母亲,其内心深处难免有委屈,这种委屈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法院最终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可以说法院基本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种委屈心情的作用之下,作为被告的成年子女必然对法院判决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同时社会舆论也很容易产生法院判决不公的误解。的确,仅从情理上分析,这种不公的误解并非毫无道理,毕竟两位被告自幼严重缺乏母爱,对母亲的怨恨之情也不是一朝一夕,况且这种不负责任的狠心母亲历来备受谴责,整个社会舆论的评价非常低,自幼的情感伤痕与社会舆论产生强烈共鸣,所以就产生了这种法院判决不公平的感觉。其实这也是情理与法理产生冲突的一种典型现象,毕竟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法院最后之所以支持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的诉讼请求,其法理依据就是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允许放弃。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很显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与子女尽赡养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如果从未以任何形式请求或没有向法院起诉,都属于放弃权利,这通常属于直接抚养人的责任。总而言之,就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未尽赡养义务母亲的诉讼请求,解决了物质上的困难,但是这种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则难以获取精神上的赡养,很难摆脱晚年情感上的孤寂,注定要过着孤苦伶仃生活,这样生活境遇其实就是对放弃义务的惩罚。晚年生活质量的保障,物质与精神都不可或缺,精神层面的需求甚至远强烈于物质。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虽然能够赢得赡养诉讼,却无法赢得子女发自肺腑的孝心,这也是法院裁判作用的有限性,即只能调整法律关系,难以解决情理问题。
这起赡养纠纷深刻地阐述了法律禁止放弃法定义务,同时也警示那些放弃法定抚养义务的父母,不要简单地认为无论自己多么不负责任子女成年后都必须要赡养自己,须知一纸判决是无法给予温暖的孝心,众叛亲离、形单影只的晚年生活则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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