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珠海2月15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钟毅瑜姬鸿雁)课间时间,学校走廊内奔跑的三个学生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学生受伤,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学校承担70%的民事责任。
家长:学校安全教育缺失理应担责
小智9岁,是珠海斗门某小学三年级在校学生。10月10日下午课间时间,小智从自己班级教室门跑出时,在门口与正在走廊上奔跑的隔壁班同学发生碰撞,小智被撞至教室门正对的墙壁上,左脸出血。同学和老师将小智送到校医室,并致电小智母亲,其母到学校将其接走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和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小智的家长通过学校的监控视频发现,当天学校课间走廊秩序非常混乱,处于无校方工作人员监管状态,学校没有就可能发生意外的地方或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故要求学校就此事赔偿。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小智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5130.3元。
学校:已尽安全教育义务不应担责
学校提供了在校学生和家长共同签名的《学生家长监护承诺书》和《学生安全保证书》,并提供班主任的工作手册,用以证明学校对包括小智在内的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学校要尽教育和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智和家长签订了承诺书和保证书,小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在工作手册的每周工作中注明了对学生加强各项安全教育,可以证明学校确实对学生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发生事故的“L”形走廊,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部分学生仍在事故走廊上奔跑,说明被告并未及时采取监管举措,因此,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并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小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确定由学校承担70%的民事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随着新学期的开始,校园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关注。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落实校园的安全保护措施,同时家长也要扮演好监护人角色,共同确保孩子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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