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声招呼,10余名艺术考生顺利考入,多家建筑公司成功中标校园工程项目,学校职工从此“平步青云”……
2008年以来,湖北省美术学院原党委书记刘刚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项目、职务提拔及教师招聘、招生录取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56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权威渠道获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刚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刘刚妻子也因受贿罪获刑3年,缓刑4年。
艺考考生走后门过关
2010年2月,武汉同天艺术培训学校美术考生潘某和袁某参加了湖北美术学院组织的专业校考,但两人感觉发挥不好。
武汉同天艺术培训学校校长龙某打电话请刘刚帮忙,并提供了两名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有了关照,这两名考生顺利通过了湖北美术学院专业校考,并于2010年7月被录取。2010年8月,龙某将6万元现金送至刘刚家中。
2010年7月,为了录取考生朱某,龙某再次找刘刚帮忙。刘刚安排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办以增加在湖南省招生名额的方式录取了朱某。事后,龙某给刘刚家中送去3万元。
“刘刚当时说,这名考生是外省调剂录取的,3万元是要交给学校的赞助费。我当时一愣,意识到他这么说是觉得没有给他个人好处费,于是又给了他一个1万元的信封。”龙某向检察机关证明。
此后,龙某多次找过刘刚帮忙,累计为其送去10余万元。
2002年前后,担任武汉纺织大学教授的刘刚之妻,受指派到江西省现场招生。其间,她结识江西省南昌市招生中介蒋某。
2009年至2012年间,蒋某通过刘刚妻子找到刘刚,在湖北美院招生中为其介绍的考生帮忙。
在刘刚的帮助下,湖北美院先后录取了17名江西籍考生。
为表示感谢,蒋某分4次送给刘刚妻子94万余元,除去刘刚向学校招生办缴纳的赞助费,夫妻俩实际获利43.9万余元。
除教育机构外,刘刚还多次收受梁某、李某、廖某等学生家长以及美术教师顾某等人10余万元,关照其子女或是朋友子女顺利入读湖北美术学院。
“专业考试成绩公布之前,学校会召开学院行政办公会。会上,各个学院领导都会把各自的关系考生名单报出来,经过整理之后交给招生办。招生办再根据关系考生的分数,扩大专业考试合格证发放比例,尽量把这些关系考生‘框’进合格分数线内。”湖北美院多名证人向检察机关证实。
湖北省美术学院多名工作人员证实,该院实行自主招生,刘刚系招生领导小组组长,“关系”考生,可通过在专业考试成绩上进行关照,也可通过追加某些专业的招生计划名额的方式给予照顾。
打招呼帮人拿工程
送了4次现金,王某顺利中标湖北美院新校区部分工程。
2008年5月,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进入招投标阶段,建筑商王某通过中间人何某找到刘刚,要求给予关照。之后,刘刚安排院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许某与负责该工程招标代理公司总经理恽某协调此事。
2008年6月,王某所在的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接了该项目公共课部、基础课部和1-4号招待所建设工程。
2008年7月,为感谢刘刚的帮助,王某与合伙人通过何某分两次在刘刚办公室送其20万元、15万元。
2008年10月,为尽快拿到工程款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王某请何某邀约刘刚到湖北美术学院老校区附近一家餐馆吃饭,饭后王某送给刘刚20万元。
此后,刘刚向湖北美术学院计划财务处打招呼,支付了中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并退还了保证金。
“按理说,学院一期所有工程都只能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确定中标公司,但是实际操作是由学院几个领导勾选出来的,谁交了保证金就让谁中标,然后再交给招标代理公司办个手续,走过场。”湖北美术学院职工胡某向公诉机关透露。
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建设,刘刚“敛财不菲”。2009年下半年,湖北美术学院新校区二期建设工程开始招投标后,在刘刚“关照”下,王某所在公司再次中标,承接了该校区多个教学楼工程。王某等人在刘刚办公室送给其15万元以表谢意。
2010年至2012年间,受关照承接了湖北美院新校区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商王某某,也先后两次向刘刚家中送去2万元。
给照顾助人升职务
担任单位“一把手”,院里的职务安排对刘刚来说成了“小菜一碟”。
2006年上半年,时任湖北美术学院宣传部副部长的苏某被提拔为部长。3年后,学校中层干部轮岗期间,苏某在刘某的关照下转任人事处处长。
为感谢刘刚之前对自己的“照顾”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2012年初,苏某在刘刚装修新房时,提出为其支付木地板货款,刘刚表示同意。
相关订货合同、缴款单、销售全款发票、POS机刷卡消费明细等材料证明,苏某一共为刘刚支付了5.83万元。
为防事件败露,大肆受贿的同时,刘刚也不忘采取些“补救措施”。
2011年9月,为了获得提拔机会,湖北美术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胡某借刘刚新房装修之机,征得刘刚同意后为其购买了乌木皇宫椅3件套、富贵沙发3件套、明式餐台7件套,价值13万元。2011年12月,经刘刚推荐,胡某被确定为湖北美术学院保卫处副处长候选人并顺利当选。
不料,2013年2月,胡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查办。刘刚担心受贿一事败露,不久后将13万元现金退给了胡某之妻,并称该欠款系胡某此前为其垫付家具款所欠。
百密终有一疏。
2013年8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刘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批准逮捕。该案后指定黄石市检察院管辖。
经公开开庭审理,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8.76万元,其中刘刚妻子参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93万元,均已构成受贿罪。
综合考虑有关量刑情节,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刘刚妻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两人犯罪所得158.76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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