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听到审判长宣读的判决结果,王力军长舒了一口气。
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再审此案,庭审在当日结束,法院宣布择期公开宣判。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均予以采纳。
判决宣布后,王力军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不再上诉。王力军的辩护人王殿学表示,认可再审宣判结果,“希望以后在适用刑法的兜底性条款的时候,比如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能够充分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够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严厉的刑罚进行处理”。
宣判后,法庭向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王力军及其辩护人做了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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