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民李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写借据时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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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里“还”字引发歧义:已还钱?仍欠钱?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02-17 15:02

  不久前,市民李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写借据时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那么,欠条到底改咋写?应该避免出现哪些“字”?2月16日,沈阳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 @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了一条消息,给您提个醒。

  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案例:李某借了周某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李某归还了1万元,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周某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9万元”。这里这个“还”字可以理解为归还,也可解释为“尚欠”。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仍欠其9万元,因而败诉。

  提醒:在写借条时,一定要避免使用这个字。可以写成“今归还欠款10万元”,反之可写成“今尚欠款10万元”。

  案例:“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与“张某今借到5万元”的说法要区别,“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很可能说明刘某未将钱给张某,而如果是今借到,说明钱已经到手。

  提醒:虽然说只相差一个字,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生效是以借款人收到钱时。如没有证据证明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到时候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

  案例:郝某向孙某借款3万元,为孙某出具收条:“收条,今收到孙某3万元”。孙某向法院起诉后,郝某辩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因为孙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孙某所写的借据,因此在孙某还款时给他写了收条。”孙某败诉。

  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别有用心要提防

  案例:钱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后陈某持欠条起诉,要求钱某归还借款15万元。经鉴定,确认陈某起诉前在“50000元”前面加了个“1”,变成了“150000元”。

  提醒:在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案例:王某向小沈借款若干,写借条时,王某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成了同音的另一个字。到还款期后小沈起诉到法院,经查询,债务人却不叫“王某”。

  提醒:借条后面不光要写名字,还要写上身份证号码。

  案例:赵某向李某借款,赵某在书写借条时,借故离开,后将借条给李某。李某将钱款交给赵。后赵某拖欠不还,李某起诉到法院,经笔迹鉴定,法院确认借条内签名非赵某所写,因此不予支持。

  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能离开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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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杨硕]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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