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9日消息(记者王存福 代超)海南省政府近期印发《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海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始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以环境质量为依据,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单位实行从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全过程“一证式”污染管控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照试点名录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每次延续不超过5年。
海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试点名录、时限、受理部门、申领流程等相关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变更、改建扩建等变化,都需要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
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海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有以上情形之一,海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应当撤销排污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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