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呼吁多年的可对学生进行“惩戒”首度出现在地方政府的规章中,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法定学校权力范畴。《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2月21日财新网)
近年来,学生太顽皮不好管教让很多学校管理者和老师头疼,尤其是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情节恶劣,令人发指。但目前对过于顽劣的学生或校园霸凌施暴者的惩戒相当“软弱无力”。很多学校无权也不敢对涉事学生施加惩戒,不能让犯错者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意义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因此,地方政府规章首次赋予学校惩戒权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当前,多数在校生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这样的话,即便其非常顽皮难以管教,甚至对他人施暴造成非常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遑论刑事制裁,未成年身份成了其为非作歹的“护身符”。如果再漠视学校惩戒权,有劣迹者更会无法无天乃至走上歪路,受害人也感觉不到公平正义和抚慰。因此,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以改变校园环境。尤其是一方面,目前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均承担了相应责任。多数学校因“管理不到位”需赔偿受害人,甚至学校负责人或者班主任也要承担相应行政处分责任。而另一方面,学校却没有被授权对学生进行惩戒式教育,老师只能苦口婆心地说服学生,无权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施加更严厉的惩戒。即我们要求学校有教书育人、预防暴力的责任,却没有赋予他们强有力的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力,导致学校无权有效管理教育学生,却需要对学生的出格行为担责,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
应该强调,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如果仅仅局限于口头的批评教育,却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教育,就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是没有担当的表现。要知道,世界各国长期教育经验认为,对于年龄小、认知差的孩子,要通过即时性的痛苦,才能让其马上意识到自己犯错了。
因此,有必要加快探索和研讨,将学校惩戒权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以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规定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并对惩戒的方式和范围做出界定,如明确训诫、隔离、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及适当体罚,并严格禁止不当体罚。这样才能让学校和老师有必要的约束与惩戒手段来维护教学秩序,进而做到真正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手段塑造未成年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促使其从小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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