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打盹员工,用人单位目的何在
针未尖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员工13.77万元。用人单位随后提起上诉,近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驳回(2月21日《华商报》)。
员工打盹五分钟,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员工13.77万元,真可谓是“昂贵之盹”。对那些在处罚员工方面随性而为的用人单位而言,此判决是一个极好警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仅限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几种情形。员工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显然没有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
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此规定其实是彻头彻尾的霸王条款,是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蕴含的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等法治精神的。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内部的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可以对国家现有法律政策规定一些条款或疏漏予以细化或弥补,但员工手册的制定也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讲究权责平等,实现公平公正。而将“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列入员工手册,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这么说,并非一概否认“在上班时间打盹”不会构成严重违纪。比如去年12月,西安市公交总公司二公司针对公交驾驶员营运过程中精力不集中出台管理规定,趴在方向盘上睡觉(含等信号、站点上下乘客),停工两周,处罚500元;犯困打盹、闭眼,停工三周,处罚1000元;凡在行车中因打盹、犯困造成事故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确保安全营运而作出的必要规定。对公交司机而言,集中精力安全驾驶是职责所在,“在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报道中那家用人单位只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在上班打盹的问题上,不应过于严苛处罚。
报道中有个细节值得关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表示,因效益不好,公司便采用种种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恐怕才是问题关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效益不好,可以经济性裁员辞退部分员工,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原因,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为逃避经济补偿而将经济性裁员“打扮”成员工严重违纪,如此“曲径通幽”的做法,岂有不被判决承担责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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