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2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记者刘杰)广东省廉江市三男子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受人雇请,赶往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港,驾船至中越海域运输70余吨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5万余元。2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二中院)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分别判处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0个月,每人并处罚金1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叶某贵经他人介绍,找到一份驾船至中越海域运输柴油入境的工作,又将曹某三、谭某民相继介绍入伙,叶某贵担任船长,曹某三担任轮机长,谭某民担任船员。6月19日,叶某贵通过介绍人与贩卖柴油的老板取得联系,并按要求赶往儋州市白马井港,修理即将用于接油的船舶,经过2天的修理,该船已具备航行条件。
6月24日14时许,叶某贵从柴油老板处获知驳油船号牌和接油海域GPS坐标后,与同伙将船驶往接油海域。叶某贵在出港后不久将虚假的“琼临高xxxxx”号牌挂到接油船上。6月25日2时许,该船驶至指定海域与驳油船对接后,曹某三、谭某民接、插油管过驳柴油,叶某贵签字确认过驳清单。当日10时30分许,该船返航途中被中国海警查获。经检验,被扣押的柴油为-10#柴油,重72084.0226千克;经核定,涉案柴油价值351781.47元,偷逃应缴税额154808.25元。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驾驶船舶运输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54808.25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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