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3日消息(见习记者 郭志华)一份由何家传等十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建立我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在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引起关注。《建议》内容“剑指”海南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存在的困难:不仅缺少成熟联合执法模式,而且缺少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当前,应实现环境联合执法的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执法格局,确保环境联合执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现状 缺乏统一的联合执法机制
环境问题是由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是多领域、多系统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理应由多部门综合协调与合作。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能够克服生态环境整体性与环境保护分散性之间的矛盾,虽然在很多方面它仍然备受争议,但从世界环境执法发展历程来看,它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必要执法方式。
《建议》指出,目前,海南缺少成熟联合执法模式。环保执法主要是环保部门牵头,甚至是单打独斗,缺少部门联合执法的成熟经验,执法效果不突出。同时,也缺少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由于缺少协调统一的机构或模式,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对于环境问题认识不足,不能形成部门合力处理环境问题。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我国环境联合执法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全面地更新和修订,并进一步规范了环境联合执法行为。环境联合执法涉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12个相关部门,是由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构成的复杂系统。
环境联合执法为克服生态环境整体性与环境管辖分割性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例如,当某区划的生态环境因其他区划污染源的扩散而遭受污染时,受污染区划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并没有权力对污染源进行检查、控制和处罚等,这往往会导致它们在辖区内实施的环境执法活动也难以取得实效,甚至还可能徒劳无功。
据了解,以海南省高污染机动车(俗称“黄标车”)淘汰任务为例,环保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仅有对黄标车的认定权,没有淘汰权,不能阻止黄标车上路行驶,而交警及交通部门具有阻止违规机动车上路的权力,完成淘汰工作至少需要四个部门联合。目前正在开展的餐饮业油烟治理、露天烧烤整治等工作,都需要多个部门之间配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履行各自职能保护环境。
建议 完善环境联合执法机制
何家传等十位省人大代表建议,建立环境执法联席工作模式。参照海南省现有的生态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环境执法联席工作模式,确定环境执法参与单位,形成环境执法主体,让执法单位之间定期沟通协调,初步熟悉联合工作模式,为进一步深入执法奠定基础。
以专项整治为载体,推进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以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抓手,将环境执法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起来,形成联合执法的工作方式,通过执法活动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从以专项整治为目的的非固定式联合执法方式向有工作制度约束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模式逐步过渡。例如在城市内河湖木材加工厂治理工程中,环保部门、国土部门、工信部门及城监部门等部门联合执法,从环保治理、用地手续、工业项目准入等等方面检查木材厂,如有不符之处,责令要求整改,不履行就要求停产甚至转产搬迁等,可有效打击违法违规企业。
完善环境联合执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在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模式之后,以专项整治处理效果为目标,逐步建立完善环境联合执法考评体系,研究建立将环境联合执法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提高联合执法的成功率和实效性,让联合执法完成从偏形式性向偏结果性的过渡,使之成为联合执法部门的一种工作任务。
完善本领域环境联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之后,联合执法已初见成效,执法部门已熟悉联合执法工作模式,这时再从法律或行政上建立强制性约束力协议,并构建环境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将联合执法从部门工作任务提升为部门法律义务,使得联合执法成为环境保护模式的一种重要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理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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